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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商业服务网点和公共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撰写时间:2016-10-26 来源/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 校园商业服务网点和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经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强校园环境的综合治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房屋土地资源使用费收缴管理试行办法》(华南农办〔201021号)和《 闲置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0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商业服务网点是指按学校使用规划可作为商业经营的商铺、书报亭以及其他便民商业服务场所。公共场所是指建筑物开放式架空层、房屋天面及室外公共场地。
第三条 校园商业服务网点和公共场所是学校的重要资源,任何未经学校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无权出租或经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商业服务网点和公共场所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区管理的制度。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综治办)、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和校计生办作为管理部门,根据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具体如下:
(一)资产管理处
1
、负责全校商业服务网点的统筹规划;
2
、负责新增商业服务网点以及使用期限1周以上的公共场所的审批;
3
、负责对商业服务网点和公共场所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4
、负责校园中心区域(后勤处负责管理的除外)的商业服务网点的招租及日常管理工作;
5
、负责核定商业服务网点的资源使用费。
(二)财务处
负责全校商业服务网点租金、滞纳金、保证金和公共场所使用费的收取及开具有关票据。
(三)后勤处
1
、负责全校商业服务网点的水电供应和水电费的收取;
2
、负责全校商业服务网点和公共场所的维修、保洁和保绿等物业管理工作;
3
、负责以下区域的商业服务网点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
1)学生宿舍区域:包括华山区(含西园)、燕山区(含莘园)、泰山区(含第四教学楼、东区实验楼、芷园)、启林区(含第五教学楼、荷园、稻香园)。
2)五山商业街:五山路临街商铺,包括茶山区架空层商铺、九层综合楼商铺。
3)三角市商业综合楼:三角市商业综合楼的商铺(含农贸市场)和大楼周边场地。
(四)保卫处(综治办)
1
、负责全校商业服务网点和公共场所的综合治理工作;
2
、负责后勤处和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管理区域外的公共场所的乱摆乱卖、乱贴乱挂和流动商贩等的治理,以及临时使用(指使用时间1周以内、含1周)审批和管理。
(五)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
按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负责教学科研基地区域(包括校本部和增城宁西教学科研基地)土地、房屋、大棚和水面等对外出租、合作或经营的管理。
(六)校计生办
负责全校商业服务网点和公共场所涉及的进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商业服务网点和公共场所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商业服务网点的区域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师生的生活需求和校园环境建设,做到经营项目科学搭配,网点布局合理设置。
第七条 商业服务网点招租和公共场所临时使用(指使用时间1周以内、含1周)审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管理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和实施。
第八条 租赁期限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商业服务网点和公共场所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并且统一以 为合同(协议)的甲方,由管理单位负责人作为签约人代表学校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协议)签订之前,必须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审核、法人授权委托等手续。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管理单位须将合同原件分送1份给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备案。并于每月月底将网点承租人姓名、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以书面列表方式分送保卫处和计生办备案。
第十条 合同有效期一般12年,续签合同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须要求承租方与付款方名称保持一致,同时收取相当于3个月租金标准的履约保证金。租赁结束,如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学校将保证金无息退回承租人。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须要求承租人不得经营餐饮类项目,同时按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不得改变经营范围和擅自增加经营项目。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改变经营项目,须向管理单位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十三条 商业服务网点管理单位须要求承租人签订消防、治安和计生责任书,承担消防、治安和计生的第一责任,同时遵守《 商业服务网点承租人行为规范》(见附件1)。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向管理单位收取商业网点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按《 房屋土地资源使用费收缴管理试行办法》(华南农办〔20102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使用属商业性和经营性的,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不低于《 公共场所对外出租最低限价标准》(见附件2)执行。
第十六条 商业网点和公共场所的租金收取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管理单位根据合同或协议书开具缴款通知书;
(二)缴款义务人凭通知书到学校财务处缴纳租金、滞纳金等;
(三)财务处收到款项后向缴款人开具相关票据。
第十七条 财务处在扣除商业网点应缴税款和资源使用费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管理单位;公共场所的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按《 创收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813号)办理。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八条 学校商业服务网点和公共场所属于国有资产。各单位应依法维护其国有性质,合理经营和利用,并确保商业服务网点经营和公共场所使用不对校园秩序、校园环境及师生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商业服务网点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涉及学校商业服务网点、公共场所管理和经营的校内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予须赔偿;如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的房屋、构筑物、土地改作商业服务网点对外出租或投资行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经营项目和使用功能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吞商业服务网点和公共场所出租收入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管理不力,致使承租人违反《 商业服务网点承租人行为规范》,对校园安全、校园秩序、校园环境和师生生活造成隐患和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之前颁布的相关管理规章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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