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学生社团关于举办 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规定

发布者:代丹发布时间:2020-07-06浏览次数:175

艺术学院各学生社团及学生: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等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强化责任意识、归口审批、规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结合学校、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以学院等名义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宣传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努力营造良好的 环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有利于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禁止主办(承办、协办)具有下列倾向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

    (一)违背宪法,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指导地位的;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暴力,进行传教活动,危害社会公德的;

    (五)传播流言、谣言,蛊惑人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六)带营销性质的商业宣传活动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三、管理和审批:

    (一)主办(承办、协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二)主办(承办、协办)人文社科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主办(承办、协办)单位至少应提前一周将有关主题、内容、主讲人基本情况、听众范围、举办地点和时间,以及党组织的意见,以书面报告形式报艺术学院党委办公室审批;涉及境外的,除提供上述内容外,应先按相关外事规定报国际交流处办理审核手续后,经过艺术学院党委审核,再报校党委办公室审批。

由艺术学院学生会、团委等学生组织主办(承办、协办)的,艺术学院党委负责审批。

    (三)主办(承办、协办)其它科技类专业类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学校一级的由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会科学处归口管理;艺术学院主办(承办、协办)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材料报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会科学处备案。

    (四)负责提供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场所的部门,需核查相关的审批意见后,方可提供。

    四、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五、本规定由艺术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艺术学院学生社团关于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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