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妍铭,女,艺术学院2018级表演一班本科生。该生于2018年12月5日晚在学校网上办事大厅提交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经核查该生请假申请中所提供的佐证材料存在伪造、盗用他人证明的情况。
根据《 学生手册(2018年修订版)》中《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17]101号)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三款“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或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七款“盗用他人证件或证明(含复印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条例规定,经学院党政领导讨论决定,现对艺术学院2018级表演一班霍妍铭同学给予警告处分处理。
该生行为违反了学校纪律,违背了大学生诚实守信的优良传统,在同学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加强对大学生的素质教育,希望该同学能够认真反省,积极改正错误,自觉遵守与维护好学校的校规校纪,也请广大同学引以为戒,严格要求自己,争做一名优秀的大学生。
2018年12月10日